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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產新聞
你瞭解國土計畫法是什麼嗎?國土計畫法旨在引導國土資源的保育與利用,以確保國家永續發展。本文就也帶你一次看國土計畫法分區及相關施行細則,讓你可以快速瞭解罰則、地方分工、國土保育及農地管理等重點,幫助你更深入理解國土計畫法,並能更有計畫且合理的利用每一塊土地。
國土計畫法是什麼?
國土計畫法是由行政院在105/1/6擬定並公告,對屬於國內管轄範圍的所有海陸區域,包括台灣地區及金馬地區,進行全面性的土地利用規劃,目的是劃分出適宜和不適宜發展的區域,將各種需求配置在最適當的位置。
推動國土計畫的主要目的,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為主要目標,在這個前提之下,環境、經濟及社會三個層面都將倍受挑戰,故以這三個方向作為總體標的進行下列規劃:
(一)、安全目標,永續國土資源
此議題包含增強因應氣候與天然災害的能力、流域全域治理相關規劃及檢討、維持農地總量和糧食生產效益、建構永續能源並節能減碳、維護並保育多樣化的生態系。
(二)、經濟發展,引導城鄉發展
此議題包含依人口發展趨勢,進行土地資源和相關配套及設施轉型、強化並整合運輸系統,提高偏鄉與都會區之連結性、整合並發展生態及觀光資源、投入農業資源,支援優質營農環境。
(三)、和諧目標:社會公義,落實公平正義
此議題包含給予因生態保育和國土保安而受限制之土地建物,合理的補償機制、擬定都會區域計畫,加強跨域整合。
※國土計畫的公告實施時程分為三個階段:
• 全國國土計畫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。
• 縣市國土計畫於109年4月30日公告實施。
• 功能分區圖於111年4月30日公告實施。
國土計畫法的分區&相關施行細則
國土計畫法的分區依管理和保育功能,劃分為下列四類區域:
國土保育地區
屬於保育的地區範圍,不適合作為發展或開發,應以保護國民與珍貴資源為原則,禁止其他使用,或有限制並經主管機關評估同意後進行特定使用,保育地區的類別如下:
• 第一類:自然環境和海岸資源,包含原始森林、國有林地、水庫、水質水量保護區、水源開發區,海岸河口濕地等。
• 第二類:森林或容易致災區域,包含營林、森林遊樂區、地質較脆弱或坡向特殊之地、潛在性可能產生坡度災害地區、河川溪邊、必須加強之山坡地等。
• 其他:國家公園、都市計畫區符合第一類劃設條件者。
海洋資源地區
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,並根據目前的內水和領海狀況以及未來的發展需求,依據海洋資源保護利用、原住民傳統使用、特殊用途和其他使用進行區域劃分和分類,海洋地區的類別如下:
• 第一類:依法律規定必須保育或保留的海域、在排他性區域為管制人員和船支進出而裝置的人為設施,包含水面上下、海床或底土等、經縣市區域或中央核定的重大建設計畫。
• 第二類:在相容性區域為管制人員和船支進出而裝置的人為設施,包含水面上下、海床或底土等。
• 第三類:尚未規劃或使用的海域。
農業發展地區
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,亦確保該區域可提供農業發展多元,農業地區的類別如下:
• 第一類:具投資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、在特定專用區內供農業使用之土地、農經農產專區、集團產區、依政府對農業發展規劃區域。
• 第二類:符合良好的農業生產環境,以及具備糧食生產功能,可促進農業發展之地區。
• 第三類:具備糧食生產功能之山坡農地,可提供營林或生產森林產物和設施之區域。
• 第四類:具備人口集中居住之農村鄉村,生活與農業有密切連結之區域。
• 第五類:符合優良、食安的農業生產環境,未有都市發展之區域。
城鄉發展地區
以集約發展、成長管理為原則,亦確保該區域可提供城鄉發展多元利用,城鄉地區的類別如下:
• 第一類:屬於非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,亦非農業發展區第五類範圍之都市計畫區域。
• 第二類:符合原計畫內的工業區、農業活動人口密度高區域、鄉街計畫、核定開發許可區域,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區域、依居住或產業發展需求之國土成長管理計畫之地等。
• 第三類:屬於原住民族土地範圍之鄉村區。
若違反國土計畫法,將面臨的7大罰則
依內政部國土計畫法第38條規定,違反事項及罰則總共有七點:
罰則(一)、處100萬元~500萬元以下罰鍰
違反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,在一定規模以上,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。
罰則(二)、處30萬元~150萬元以下罰鍰
對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原則,具備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,但未經使用許可者。對計畫中使用地類別、使用配置、項目、強度進行使用,但未依許可使用者。
罰則(三)、處6萬元~30萬元以下罰鍰
違反第23條第2項或第4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。
罰則(四)、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、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
於管制使用土地上經營業務者,必要時得勒令歇業,並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廢止其全部或一部登記。依罰則1~3規定而處罰者。
罰則(五)、得按次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罰
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停止供水、供電、封閉、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,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。已依罰則4受限期變更使用、停止使用、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或勒令歇業而不遵從者。
罰則(六)、應依序命土地或地上物使用人、管理人或所有人限期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
屆期不履行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。當有第一項、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情形,卻無法發現行為人時。
罰則(七)、若有立即影響公共安全之情事時,應迅即恢復原狀或予以改善
因罰則6土地或地上物屬公有者,管理人於收受限期恢復原狀之通知後,得於期限屆滿前擬定改善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備,不受前項限期恢復原狀規定之限制。
國土計畫法的實施,使每一塊土地在利用時,能更加有計劃和合理,在修訂和舉辦公聽會的過程中,也能增加民眾參與度和表達意見的機會,讓國人一同保護自然環境和確保原住民的權益,雖然可能對個人土地的使用,會產生一定的限制,但對於永續經營國土來說,將能達到非常大的幫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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