換屋退稅有眉角!新舊房認定錯了恐失優惠
撰文:【住商美好家園雙月刊】2026/11 住商機構簽約中心 郎美囡
換屋申請房地合一自住房地重購退稅,新舊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須在2年內,且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,出售前1年與重購後5年內均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。若購買預售屋,因取得日是以地政機關「所有權登記之日」為準而非簽約日,時程延宕恐超過2年或因交屋順序形成「買新賣新」而無法退稅。退稅額度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,最高以100%為限。
目錄
一、預售屋簽約在先,為什麼還是拿不到退稅?
對許多家庭而言,換屋是為了改善居住品質,可能因為孩子長大、工作地點改變,或希望搬進更符合需求的住宅。然而,換屋不只是買賣兩間房子的問題,還涉及房地合一所得稅的申報與重購退稅。若交易時序沒有安排妥當,即使確實有自住需求,也可能無法享有原本預期的自用退稅優惠。
尤其購買預售屋時,從簽約到完工交屋往往需要數年,這段期間若出售舊屋,或又買進另一間成屋,就可能讓新舊房地的認定變得複雜。財政部近期公布的案例,正好提醒換屋族:自己認為的購屋日,不一定是稅法認定的房地取得日。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2026年7月31日公布一則案例:
甲君於2021年5月簽約購買A預售屋,之後在2023年2月1日出售原本自住的B房地,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0萬元。A預售屋完工後,甲君於2026年3月7日完成所有權登記,也辦妥戶籍登記,於是認為自己早在2021年5月簽約購屋,購買預售屋二年內出售原本住的B房地,且先後在新舊房屋設籍並有居住事實,應可申請退還先前繳納的200萬元稅款。然而,國稅局並未准予退稅。
原因在於,預售屋簽約時,房屋尚未完工,買方取得的是契約上的權利,而不是已完成登記的房地所有權;預售屋交屋前,也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。因此,A房地的取得日應以2026年3月7日完成所有權登記之日為準,而非2021年的預售屋簽約日。由於新屋取得日距離舊屋出售的移轉登記日已超過兩年,甲君不符合重購退稅的時間條件,無法取回原先繳納的200萬元稅款。
這個案例提醒我們:預售屋簽約不等於取得房地,換屋規劃不能只看簽約日期,時間認定看的是在地政機關辦理的所有權登記之日,故必須掌握所有權登記的實際時間。
二、舊屋、新屋認定依法,不是依自主主觀認定
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重購退稅,是為了減輕民眾因換屋產生的稅負,兩年內先買後賣與先賣後買,都可能適用重購退稅。問題不在於哪一種順序絕對不能退稅,而是新舊房地是否符合規定,以及兩次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落在法定期間內。
例如,民眾先購買預售屋,簽約時以為已經買了新屋,接著出售原本居住的房子;但若預售屋直到出售舊屋兩年多後才完工、完成所有權登記,即使買方確實打算搬進新屋,也因超過兩年期限而失去退稅資格。
因此,換屋族必須特別留意三個日期:簽約日、完成所有權登記日,以及舊屋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。其中,預售屋簽約日不能當作房地取得日。
三、財政部揭地雷:預售屋還沒交屋,又買了一間成屋
除了兩年期限,購買預售屋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,是新舊房地的交易順序。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2026年9月3日公布另一則案例:
甲君於2019年3月簽約購買A預售屋,但因工程延宕,於2023年3月另行購買B成屋自住。之後A預售屋完工,甲君於2023年8月取得A房地所有權,並在2024年5月出售A房地,申請重購退稅。
國稅局查核後發現,B成屋的所有權登記早於A預售屋。甲君保留先取得所有權的B房地,卻出售後來才取得「所有權」的A房地,屬於「買新賣新」的交易情形,不符合重購退稅制度鼓勵民眾出售舊自住房地、再購買新自住房地的目的,因此不准退稅。
這個案例說明,預售屋簽約的先後,不一定等於房地所有權取得的先後。如果等待預售屋交屋期間又購入另一間成屋,就應重新檢視兩間房地的所有權登記順序,以及最後出售的究竟是哪一間。換句話說,即使兩間房屋都曾經自住,也不代表出售其中一間就一定能適用重購退稅。
四、換屋前先確認:財政部規定的重購退稅條件
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財政部相關說明,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重購退稅,並不是只要買一間、賣一間就能適用,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
1. 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條件:
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,須在出售及重購的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。僅有戶籍登記,卻沒有實際居住事實,並不足以符合規定。
2. 房屋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:
出售及重購的房屋均須符合相關自住規定,不得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另須留意,舊屋出售前一年的使用情形也有相關限制,應依個案及適用規定確認。
3. 新舊房地的登記時間須在兩年內:
無論先買後賣,或先賣後買,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,原則上須在兩年期間內。購買預售屋時,應以完工交屋後完成所有權登記的時間判斷,而不能只看預售簽約日期。
4. 重購退稅依價額比例計算,不是一定要買得比賣得貴:
無論採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,只要符合相關法定條件,均可按「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」計算退稅或扣抵金額,且計算比率最高以100%為限。
財政部先前在官網提供計算的參考案例:
出售舊屋價額:1,500萬元
重購新屋價額:1,200萬元
已繳納房地合一稅:30萬元
可退稅額:30萬元 ×(1,200萬元 ÷ 1,500萬元)= 24萬元
此外,重購後的房地若在五年內再行移轉,或改作出租、營業等非自住用途,可能遭追繳原已退還或扣抵的稅額。因此,申請退稅前也應考量後續持有與使用規劃。
換屋前,建議先整理新舊房地的所有權登記日期、買賣契約、戶籍及實際居住證明,並確認兩年期限與自住條件。若涉及預售屋、多戶房地或交易順序複雜的情形,應事先向國稅局或稅務專業人士確認。
五、換屋不只要算房價,更要算對時間
換屋是家庭生活的重要決定,但房價、貸款與交屋日期之外,稅務條件也不能忽略。預售屋的施工期可能拉長,新屋與舊屋的所有權登記順序也可能改變,若沒有事先規劃,原本期待的退稅優惠就可能落空。
真正安全的換屋,不只是找到理想的新家,更要在簽約前確認新舊房地如何認定、兩年期限如何計算,以及是否符合自住條件。多做一次稅務確認,才能避免因交易時序的落差,付出不必要的稅務成本。
六、常見問題QA
Q1:預售屋簽約日可以當作重購退稅的取得起算日嗎?
A:不可以。預售屋簽約時房屋尚未完工,買方取得的僅是契約上的權利,並非已完成登記的房地所有權。稅法認定的新屋取得日必須以在地政機關辦理「所有權登記之日」為準,不能以預售屋簽約日認定。
Q2:等預售屋交屋期間又買了成屋自住,日後賣預售屋可以退稅嗎?
A:不行。重購退稅看的是「所有權登記」的先後順序而非簽約順序。若先取得成屋所有權登記,之後預售屋完工取得所有權才將預售屋出售,屬於「買新賣新」的交易情形,不符合重購退稅鼓勵出售舊自住、換購新自住的規定。
Q3: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一定要「買貴換便宜」才能退稅嗎?
A:不一定。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是按「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」計算退稅或扣抵金額,計算比率最高以100%為限,並非一定要買得比賣得貴。例如買新屋1,200萬元、賣舊屋1,500萬元,仍可按80%比率退稅。
Q4:重購退稅申請核准後,新買的房子有使用年限限制嗎?
A:有。重購後的自住房地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 5 年內,若再行移轉,或改作出租、營業等非自住用途,稽徵機關將會依法追繳原已退還或扣抵的全部稅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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